《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将“气候变化”定义为:“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观察,在自然气候变化之外由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改变全球大气组成所导致的气候改变”。UNFCCC将因人类活动而改变大气组成的“气候变化”与归因于自然原因的“气候变化”区分开来。“气候变化”主要表现为三方面:全球气候变暖、酸雨、臭氧层破坏。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明确阶段性全球减排目标及各国承担的任务和合作模式,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举行了UNFCCC第3次缔约方大会(又称“京都会议”),制定了《京都议定书》,作为UNFCCC的补充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