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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为“好人”撑腰

原创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22-11-02 作者: 审核专家:杨元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见危施救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鼓励公民发现他人有医疗急救需要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呼救。鼓励具备急救能力的公民在院前医疗急救者到达前,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对需要急救的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助。这个条款可以看作中国版的“好人法”,旨在鼓励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场所为有需要的人提供帮助和救治,而无需担忧法律责任。

每个人都有可能遇到突发状况。一旦倒地不起,大家面临三种选择,一是等待公力救援,这种救援很难做到非常及时 ; 二是亲友来救助,但很多时候无法第一时间联系到亲友 ; 三是发生意外后身边的人能够提供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填补了此前的法律空白,规范了这类行为,从法律层面鼓励更多人勇敢伸出援手。鼓励见义勇为,保护热心救助人,免除其后顾之忧,倡导和培育乐于助人的良好道德风尚,树立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避免了“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况: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例如受益人突发心脏病摔倒被好人送到医院,他应该支付打车费。

紧急救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救助人的紧急救助行为是基于自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而不是专业救助行为。二是救助发生在紧急情势之下,即

受助人的人身健康等处于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获得救助。三是受助人所受损害与紧急救助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的发生是因紧急救助之前或之后的救助人行为造成的,则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免责。

见义勇为本是做好事,是值得称赞的事情,但部分见义勇为者事后被索要赔偿,引发社会舆论,导致部分人在面对他人需要救助的时候,不得不先考虑事情将可能对自己造成怎样的负面影响,因此踌躇不前,觉得“救不起”。

所以,“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便是消除了见义勇为者挺身而出时的顾虑,有助于构建美好、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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